【导语】:和田本地宝为您收集婚姻登记的相关信息:
政策简介:
(一)结婚登记
⒈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少数民族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⒉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3、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⑴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⑵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⑶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少数民族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
⑷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⑸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⑹双方自愿结婚;
⑺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⑻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二)、离婚登记
⒈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⑴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⑵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⑶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⑷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⑸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⑺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
⒈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⑴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⑵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⑶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⑷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到场时,如何办理?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五)军队人婚姻管理
⒈结婚年龄,男士官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女士官年龄超过二十六岁,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在部队驻地或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⒉结婚登记手续应出具证明和证件
⑴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⑵《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⑶居民身份证;
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与军人持有证件填写项目如有出入,不予办理。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必须符合关于出证单位级别,驻地等问题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以部队出具的证明为准。军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申请结(离)婚登记声明书》时,“身份证件号”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和军人身份证件号,“常住户口所在地”填写部队出具证明的政治机关名称及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婚姻登记机关在填写《结(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结(离)婚证》时,“身份证件号”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同时在《结(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备注”中注明军人身份证件号,并将出具的军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证明存档。
军人补办《结(离)婚证》,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本人持证明,军人身份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
三,聘用到军人工作的非现役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申请结婚,依照《婚姻登记条例》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到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备案。(政组【2010】14号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